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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佩君 - 人事主任 | 2025-11-13 | 點閱數: 116

因應行政院訂定之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」及「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」(以下簡稱懲處原則),各校應加強宣導赴陸、港澳(含過境轉機) 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,另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,針對違法(規)人員,將依前開懲處原則予以懲處。

  • 1141002-.pdf
    1) 1141002-.pdf
  • 1141107-.PDF
    2) 1141107-.PDF
  •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1140922.pdf
    3)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1140922.pdf
  •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1140922.pdf
    4)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1140922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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