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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友善校園專區」目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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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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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權益
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
反霸凌申訴管道
友善校園專區 ====== **
反霸凌申訴
管道:
**
我被霸凌了
該怎麼辦?
支援管道
學校處置方式
向導師、家長反映
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,均應立即按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 定所定權責向權責人員通報,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,至遲 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,並應視事件情節,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等相關規定,向直轄市、縣(市)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。 依前項規定為通報時,除有調查必要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 外,對於行為人及被霸凌人(以下簡稱當事人)、檢舉人、證人及協助調查 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,應予以保密。
向學校投訴專線或信箱投訴
投訴專線:06-2870017#16
投訴信箱:
bonnie76510@tn.edu.tw
向縣市反霸凌投訴
專線投訴
**
06-2959023
(國小教育科)
**
向教育部24
小時專線投訴
(0800200885
)
(耳聆聆
幫幫我)
於校園生活問卷中提出
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:每學期辦理不記名生活問卷。
學校:每年4
月及10月各辦理以次記名或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。
其它(
警察、好同學、好朋友)
向學校反映
**
校園霸
凌類型
:
** - 關係**霸凌**:最常見,容易被忽視 ... - 言語**霸凌**:肉眼看不到傷口,心理傷害大 ... - 肢體**霸凌**:最令孩子恐懼 ... - 性**霸凌**:**校園**裡大開黃腔 ... - 反擊型**霸凌**:受害者與加害者一線之隔 ... - 網路霸**凌**:速度快、管道多、殺傷力大 **
有關霸凌行為
之法律責任說明
** **
一、學生部分:
**
**
責任
**
**
性質
**
**
行為
**
**
態樣
**
**
法
律
責
任
**
**
備
註
**
**
刑罰
**
**
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
**
依刑法第
277
條,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
3
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
1
千元以下罰金。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
7
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
3
年以上
10
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,
7
歲以上未滿
12
歲之人,觸犯刑罰法律者,得處以保護處分,
12
歲以上
18
歲未滿之人,得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。
依刑法第
278
條,使人受重傷者,處
5
年以上
12
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
7
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**
剝奪他人行動自由
**
依刑法第
302
條,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,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,處
5
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
3
百元以下罰金。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
7
年以上有期徒刑,致重傷者,處
3
年以上
10
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未遂犯亦處罰之。
**
強制
**
依刑法第
304
條,以強暴、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,處
3
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
3
百元以下罰金。未遂犯亦處罰之。
**
恐嚇
**
依刑法第
305
條,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,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
2
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
3
百元以下罰金。
依刑法第
346
條,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
6
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
科1
千元以下罰金。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,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未遂犯亦處罰之。
**
侮辱
**
依刑法第
309
條,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
3
百元以下罰金。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,處
1
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
5
百元以下罰金。
**
誹謗
**
依刑法第
310
條,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
1
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
5
百元以下罰金。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
2
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
1
千元以下罰金。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
**
民事
**
**
侵權
**
**
一般侵權行為
**
依民法
184
條第
1
項,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
**
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
**
依民法
195
條第
1
項,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
**
行政罰
**
**
身心虐待
**
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
58
條第
1
項,處新臺幣
6
萬元以上
30
萬元以下罰鍰,並公告其姓名。
依行政罰法第
9
條規定,未滿
14
歲人之行為,不予處罰。
14
歲以上未滿
18
歲人之行為,得減輕處罰。
**
二、法定代理人就學生所為霸凌行為
部分:
**
**
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
13
條未滿
20
歲之未成年人,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
行為,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
條應負連帶責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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